篮球协会怎么申请_个人如何起诉篮球协会
1.B站被指盗播CBA赛事,被中篮联索赔4.06亿,CBA的版权归何方?
2.中国篮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3.创办一个篮球协会需要走什么法律程序
4.《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整个的,想要,谁可以帮忙?
5.中国篮球协会会员怎么弄
6.周琦之前一直发文表示对新疆队的不满,为何最后还是跟新疆签约了呢?
可以利用下面几个方法投诉装修公司:1.拨打12315的电话,投诉装修公司。2.直接去法院,带着相关材料起诉。3.去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到相关的行政机构投诉,注意在投诉前一定要准备好自己的材料和证据。5.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便是向消协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寻求帮助。6.行业协会: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投诉到相关的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7.法律途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B站被指盗播CBA赛事,被中篮联索赔4.06亿,CBA的版权归何方?
FBI:美国联邦调查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英文全称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英文缩写FBI。“FBI”不仅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缩写,还代表着该局坚持贯彻的信条——忠诚Fidelity,勇敢Bravery和正直Integrity,象征联邦警察。FBI的任务是调查违反联邦犯罪法,支持法律,保护美国,调查来自于外国的情报和恐怖活动,在领导阶层和法律方面执行。对联邦、州、当地和国际机构提供帮助,同时在响应公众需要和忠实于美国宪法的前提下履行职责。五大影响社会的方面享有最高优先权: 反暴行,毒品/有组织犯罪。
CBA: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即CBA,英文全称China Basketball Association),简称中国篮球协会,是由中国篮球协会所主办的跨年度主客场制篮球联赛,中国最高等级的篮球联赛。
中国篮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CBA凭借哔哩哔哩未经允许向公众提供单事视频向其提出诉讼,根据北京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表示CBA的版权在它自己,可以将自己的版权进行售卖,但有一定的期限,哔哩哔哩公司也因为未经允许转播CBA赛事,被中国篮球联赛索赔四亿多,国内关注篮球赛事的人数还是比较多的,哔哩哔哩公司这种行为就是利用他人独有的版权来谋利,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版权法,应该对相关视频进行立即下架。
CBA,即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简称中职篮,是我国篮球协会主办的,在我国属于最高等级的篮球联赛,其中比较有名的篮球运动员姚明也是当中的一位成员,CBA的赛程分为季前赛,常规赛和季后赛,对篮球感兴趣的应该知道CBA有很多俱乐部和球队,因为CBA球队和成员比较多,所以竞争压力比较大,退出CBA的成员和队伍也多。
CBA的最终版权还是归于CBA自己的,除非他将版权全部售卖,据了解,CBA只出售赛季视频,而且这些视频还不是长期的,哔哩哔哩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搬运赛事视频,被索赔4.06亿还是比较正常的,毕竟他进行了违法行为,触犯CBA的相关版权,这样看来被CBA起诉也属正常。
CBA球队是我国实力最强的球队,它存在近30年在全世界也是可以排得上名次的,目前可以进行赛季转播的网站只有咪咕视频,其它网站的赛事视频转播都是违法违规行为,CBA的赛事也是喜爱篮球的人民比较关注的赛事,他是中国多个战队进行的比赛,在今年上半年CBA总决赛中,辽宁队击败广厦队成功夺冠。
创办一个篮球协会需要走什么法律程序
1、中国篮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篮球协会、各行业篮球协会及解放军相应的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
2、中国篮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奥运项目组织,
3、中国篮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篮球联合会和亚洲篮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篮协成立意义:
宣传与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的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协助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
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协助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对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员制度资格的审查和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体委和全国体总、国家奥委会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协助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篮球比赛。
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扩展资料:
中国篮协现任领导
主席:姚明
副主席:刘景远、宫鲁鸣、刘克军、李金生、梁志斌、阿的江、王立彬、靳伟、杨桦
秘书长:白喜林
参考资料:
《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整个的,想要,谁可以帮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中国篮球协会会员怎么弄
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5 年 月 日发布)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和充分利用中国篮球协会及其会员、各级篮球联赛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商业资源,促进中国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篮协特指中国篮球协会及其授权单位。
第三条 联赛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联赛)、中国女子篮球甲级联赛(WCBA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如有必要也包括其他中国篮球协会主办的各级篮球联赛。
第四条 球队指参加联赛的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和(或)其按规定组织的篮球运动队 。
第五条 运动员指参加联赛的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和(或)其按规定组织的球队的球员。
第六条 运动员个性特征指运动员个人的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显示其与中国篮协和(或)联赛、球队关系的姓名、昵称、签名、名义、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认的个性特征。
第七条 运动员球员特征指运动员个人的以任何形式涉及或展示与中国篮协和(或)联赛、球队之间关系或联系的姓名、昵称、签名、名义、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认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参加中国篮协和(或)联赛、球队的任何活动及中国篮协组织的其他活动的个人形象或特征、运动员穿着中国篮协或联赛、球队统一装备的个人形象,以及运动员以中国篮协、联赛、球队运动员名义和(或)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与中国篮协和(或)联赛、球队关系的其他个人形象或特征。
第八条 运动员集体特征指同时显现或使用的三名(含)以上运动员的姓名、昵称、签名以及与中国篮协和(或)联赛、球队有关的形象等其他可辨认的集体特征,包括由运动员单个形象组合而成的群体形象,但该组合不得特别突出其中一人特征。
第九条 个人赞助协议指运动员个人与他方签署的授权他方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并收取使用费和(或)赞助物品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中国国家篮球队现役运动员指正在中国国家篮球队集训的球员。如在非集训期间,则指在最近的上一个集训期内入选国家队和/或国家集训队的球员。
第十一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第十二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的使用权仅限于中国篮协或联赛各类公共关系及市场开拓活动。在征得运动员书面同意并向运动员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中国篮协方可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代言或特定产品的包装、销售。
第十三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集体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关、宣传、推广、市场开拓、包装、销售等。
第十四条 中国篮协授权球队享有其所属运动员集体特征的使用权,但使用范围仅限于球队的各类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不得用于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代言或特定产品的包装、销售,并且在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中不得出现与联赛赞助商相竞争的品牌的名称、标志、广告或其他表现形式。球队冠名赞助商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在获批准后可将该球队运动员集体特征用于产品的推广、销售、包装等。
第十五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联赛比赛或其他相关活动中,或其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拍摄、录制或制作运动员球员特征或运动员集体特征,运动员应真诚予以配合。由此而产生的照片、、录像及印刷品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为中国篮协独家所有。
第十六条 球队和运动员须参加中国篮协安排的商业性赛事(每年不超过8场)和由三名(含)以上联赛运动员出席的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6次),并有义务无偿参加中国篮协和联赛的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如运动员同时为中国国家篮球队现役运动员,则该运动员在履行本条要求外,还须另行履行国家队的相关商业比赛和推广活动义务。
第十七条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外,运动员还须参加球队合理安排的商业性赛事或活动,并有义务无偿参加球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与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相冲突。
第十八条 中国篮协在开发销售三名(含)以上联赛运动员的特许球服及装备的同时,有权销售某个运动员所穿着的含运动员姓名、号码等标识的联赛队服等装备的原版复制品。
第十九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自行开发销售或授权他人开发销售含带运动员球员特征的杯子、徽章、海报、球星卡、邮票、电话卡、三角旗、玩偶、贴纸等联赛和球队标志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显示赞助商标识。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中国篮协应在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标志产品上的同时,将中国篮协或联赛的赞助商的标识从标志产品上移除(球星卡生产商的标识除外):
(一)运动员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有许可某特定产品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的赞助协议。
(二)该协议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仍然合法有效(仅限于该原协议,而不包括其后续协议)。
(三)运动员个人赞助产品与中国篮协或联赛的赞助产品相冲突。
(四)运动员已经按照本办法按时并完整地向中国篮协提交真实、准确的有关个人赞助协议。
第二十条 中国篮协有权为中国篮协和(或)联赛设立的奖项签署赞助协议。运动员须接受中国篮协和(或)联赛所颁发的奖项,并出席相关颁奖活动,无论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是否直接或间接禁止其参与相关颁奖活动。中国篮协和(或)联赛奖项赞助商可以适当方式(如祝贺广告等)宣传运动员获得该奖项或被提名的事实,并可在其宣传推广中合理使用运动员作为获奖运动员或被提名运动员的比赛和受奖形象。
第二十一条 中国篮协赞助商或授权人不得在鞋类产品中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第二十二条 中国篮协在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运动员集体特征和运动员球员特征时应尽力维护和保护运动员形象。球队在使用运动员集体特征时也应尽力维护和保护运动员形象。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利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个性特征进行任何商业赞助推广活动时,不得侵犯中国篮协及联赛、球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包括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及中国篮协、联赛、球队的名义、名称、标志、颜色、比赛场馆、比赛训练设施、比赛球服等。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中国篮协和(或)联赛、球队形象,或与运动员身份、行业特征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尤其不得从事与烟草、烈酒产品有关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的个人赞助协议须通过中国篮协注册经纪人经办,并报经其所在球队批准后方可签署。国家队现役运动员还须在此基础上另报中国篮协批准方可签署。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应在本办法发布后进行第一次注册时,作为注册文件的附件,向中国篮协申报其已签署的全部个人赞助协议的完整文本,并同时注明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编、电子邮箱。中国篮协有责任对运动员提交的个人赞助协议严格保密。运动员在注册期内新签署个人赞助协议(包括新签署的和续签的协议)的,应于签署后十日内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相关规定、办法的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中国篮协有权不承认其中某些条款或整个协议的效力,并要求运动员修改或取消协议。对于未及时申报个人赞助协议或弄虚作假的运动员,中国篮协除不承认其个人赞助协议的效力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由于以上原因使运动员无法履行个人赞助协议而造成的损失或法律纠纷,将由运动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参加比赛、训练和出席新闻发布会,应按规定穿着中国篮协或联赛提供的全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服、训练服、热身服、运动外套、运动鞋、护腕、包等配件),并不得擅自改变或覆盖服装或装备上的任何名称、标志、图样的任何部分。运动员拟按个人赞助协议要求穿着指定品牌运动鞋时须符合中国篮协和联赛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服从并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及联赛关于运动员的各项有关规定和办法,如运动员同时为中国国家篮球队现役运动员,则该运动员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须另行遵守国家队有关规定和办法。 中国篮协充分尊重运动员与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及联赛有关规定和办法不相冲突的商业承诺。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运动员,中国篮协除警告并要求其纠正违规行为外,还将视具体情节,给予5000-20000元/次的罚款,依次累计。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的,中国篮协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注册运动员资格。对于因运动员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联赛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运动员须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相矛盾或冲突之处,或本办法未提及之处 ,按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篮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周琦之前一直发文表示对新疆队的不满,为何最后还是跟新疆签约了呢?
可以自己去申请
今年初,中国篮球协会按照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开始重新修订《章程》。新《章程》则规定,“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篮球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了各省级篮球协会,其他从事篮球运动的组织,包括公益组织和企业,以及志愿为篮球运动发展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中国篮球协会的会员。
中国篮球协会主席姚明对此表示,从中国篮球运动发展的现状看,各类组织和个人已形成推进篮球事业发展的社会生态系统。基于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中国篮球协会管理和协调全国的篮球事务,不应只是省一级篮球协会组成的协会,而应扩大开放,增强会员的多样性、代表性,以团结、凝聚多方智慧力量,推进篮球事业加速发展。
我觉得他是没办法!问题是CBA“不管事”啊,CBA所谓的仲裁本质上还是代表着俱乐部的利益,而周琦的问题恰恰在于两次仲裁,两套规则都偏向了俱乐部而无视了球员才产生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在CBA仲裁委员会里,不管和新疆队关系如何,为了避免以后自己队伍的球员也出现类似的问题,他们都会牺牲球员的利益。
在此时此刻,周琦还有影响力能够闹一闹,博取关注与支持,以后呢?李琪王琦碰见这种问题,是不是就是大局为重,就是封杀禁评了呢?问题根本就不在这里,4+2(后来改为5+2)的青训合同是篮协在《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这个规定到今天仍然有效,且在《办法》中仍然规定了5+2后的自由身。篮协是CBA的主管单位,因此CBA的所谓顶薪强留政策整体就是非法的,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根本就是无效文件,应当废止,所有基于这个政策的合同一律应当作废。
CBA职业化道路需要破局者,如若周琦用这一年职业生涯荒废的代价促进CBA成立球员工会等保护球员利益的组织诞生自然是好的,但黄金年龄一去不复返,周琦因此耗费的这一年对三方来说都是很大的损失。
保护球队和保护球员一样重要,我记得之前有个贴子讲,有个孩子被省队选拔上去,可以进行训练和学习,所有费用省队承担,但是需要签约一些列合同,家长仔细一研究合同,这家伙给孩子卖了一样,万一哪天打出来,完全摆脱不了了!我觉得既然球队培养的,需要把一部分工资 给培养方,但是所有决定权决不能给培养方,总不能为了发展,直接签卖身合同吧!
这其实也是很多人支持周琦的起点~新规定保护球队对自家的青训是可以理解的,但周琦根本不是新疆的青训啊!他从小就是“体制外”自费培养的球员,被新疆买过来,只是在新疆青年队出场过两次。就去了成年队。而这个青训是19年为了让新疆的两年优先续约权能够成立,而“被”判定成为青训的,在新的规定里,只有在俱乐部的青年队出场两年以上,才能算是“真”青训,球队的优先续约、强制续约等等,才能成立。
现在周琦是受到了新规定“顶薪强留”地限制,但新规定里对于青训的改变却无法享受到,等于新老规定都只取了对于俱乐部有利的条款来采用,是个人都会炸的。第一是D类顶薪合同的定义,周琦这个顶薪也是新规下的顶薪,目前都说是只有600万,钱少是分歧的关键因素。第二是新合同里新疆的优先续约权和之前CBA裁定的优先注册权及独家签约权是不是同一种权利?
如果今年双方合约到期终止,明年就只是重新签约而不是“续约”,是不是新疆队的优先续约权就不存在了? 小孩子才看对错,成年人要看后果。对于新疆,有什么后果?无法是少了个优秀内线,可能夺不了冠,然后呢?新疆又不是年年夺冠,少拿一个对他们什么影响都没有,少了个内线,有钱害怕没人?对周琦呢?1年甚至多年不打比赛,他又不是乔丹,退役复出还能3连冠,何况乔丹当时是30+退役,技术能力已经成型,而周琦才20+,还是涨球的时候,需要大量的比赛来锻炼,1年不打对他自己,对国家队都是巨大损失,看看小丁,现在复出还能是之前那个外援丁吗?
怎么看,这件事最后的输家都是周琦。另外周琦和小丁貌似一个经纪人,这说明,有个好的经纪人对职业球员来说,非常重要。首先周琦对手选错了,总指着新疆打这就不对,新疆完全合法合规,有问题的确实是CBA各种政策的不稳定,至少应该像政府出台法律一样同时出个明确解释,而不能单方面事情出现后再判,那就必然有一方不服,现在就这样,新疆满意周琦不服,反之亦然。所以周琦要做的不应该是什么退赛,而应该直接打行政诉讼官司,要求CBA明确解释,否则他就不是歇一年的事了,他现在这种找舆论还不是存了新疆或者篮协受舆论压力回头和他再谈的万一心思么,首鼠两端是不行的。
不管新政老政,新疆都有周琦的优先续约权,你当初要2000万年薪,这都是前提条件的,除非你出国打球,新疆没有权利拦着,但是只要你回中国,还是得回新疆。
有所得就要付出相应的条件,几千万的人民币,没那么容易拿。任何行业政策都得遵守中国法律,球员合同首先要遵从合同法。如果周琦及其经纪人认为不合理,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来推翻合同。周琦出国打球新疆是可以拦着的,周琦去NBA打球的时候是与新疆合同的存续期间,只不过新疆支持罢了。我所吐槽的是,CBA一个自称职业的联赛,一名球员在合同结束后不可以自由选择东家。CBA新政所采取的续约规则比较像NBA限制自由球员的签约。CBA新政下,无论哪个球队出多少钱,只要新疆匹配就行了。我还要讲一点,周琦是体制外运动员,被新政限制的和体制内一个样,这其实CBA职业化的倒车。
作为球员,你完全可以在早期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签署相应的匹配条款,这个不是强制的,篮协新政也没有强制,只是允许各队的合同里面有相应的条款。
你签合同的时候,如果球队是强势,你是弱势,你就只能接受。等你合同到期,你通过努力打出了更高的身价,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时候,你就是强势,而球队是弱势,你完全可以再新合同里面把条款去除掉,NBA也是这么干的。
另外,咱们谈的是周琦,你又拉上其他球员干嘛?周琦这个条款是新政之前他跟新疆签的,和新政无关。如果周琦不愿意,再续约的合同里面他完全可以去掉这条,问题就是等他3-5年以后,他是不是还会有现在的统治力,也难讲了。或者周琦新合同可以只签1年,这事儿就看睢冉怎么和新疆俱乐部谈判了。
现在不是周琦选择钱,他宁愿400w签辽宁,因为他不想和新疆续。但是新疆直接D型合同,锁着周琦,他哪都去不了。NBA受限制自由球员主要指的就是自由球员的签约受到了母队的限制。比如某队签下的首轮新秀在打完4年的合同之后,就自动成为了受限制自由球员(但假如新秀的母队没有执行第4年的球队选项,这名新秀在合同第3年后就成为了非限制自由球员);以及1999年之后加盟NBA的自由球员在NBA效力时间为三年以下的也是受限制自由球员。只有这两种情况才是受限制自由球员,其它都是自由球员,合同到期想去哪就去哪,只要有人要。现在CBA是直接把自己不想放走的人直接搞成D类(虽然一个队只有三个),你不签你就打不了CBA。